新《办法》规定: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作为行政机关公文的“通报”属下行文。
(一)由来演变
“通报”作为公文名称比“通知”晚。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使用“通知”的同时,曾一度使用过“通报”,但只是“通知”的别名。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华北人民政府办事通则》,将“通报”列为11种行政公文之一。1949年2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将“通报”列为公文文种,以后一直沿用。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二)适用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使用“通报”。依据新《办法》,“通报”可分为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传达性通告,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表彰性通报,用以表彰先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先进事迹、评价典型经验、宣传先进思想、树立学习榜样等。如《国务院关于表彰国家科委等单位长年深入基层开展扶贫工作的通报》,就是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事迹的通报。
批评性通报,用以批评错误,主要有以下内容:批评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揭露坏人、坏事,总结事故教训等。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集资问题的通报》(1993年发),就是批评违法违纪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怀化市社队煤矿三起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1983年发),就是一件事故通报。在批评性通报中,事故通报使用较多。
传达性通报,用以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重要的会议精神,指出工作的重点或必须关注的问题,某些地区、某些方面的重要情况,一个时期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等。如毛泽东同志1948年3月20日所写的《关于情况的通报》就是传达重要情况的通报。
(三)正误点评
“通报”这一文种在使用中容易与相关文种混淆。如同是表彰先进,有时用“命令(令)”,有时用“决定”,有时用“通报”;同是批评错误,有时用“决定”,有时用“通报”;同是需要周知的事项,有时用“公告”,有时用“通告”,有时用“通知”,有时用“通报”。因此认真辨析相关文种,对于选用“通报”十分重要。
关于表彰先进。“命令(令)”是嘉奖有关单位与人员,被嘉奖的单位与人员必须是在全国或在一个大的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一般都需授予荣誉称号。“决定”是“奖惩有关单位与人员”,其中的奖励事项事迹应是比较突出的,在全国或某一地区、某一系统内具有较大影响,但不一定授予荣誉称号。而“通报”所表扬的先进则属于一般性的典型。
关于批评错误。需要使用“决定”惩戒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其错误或过失都是比较严重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和教育作用,而用“通报”批评错误,其错误或事故,虽然也有一定影响,但毕竟是有一定限度的,所以发通报,主要目的是要引起警惕。如《关于××外语学院发生火灾问题的通报》,就是这类“通报”。
关于周知事项。使用“公告”,主要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而且偏重于向国外宣布,所宣布的事项,一是重要,二是法定。使用“通告”,主要是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其中“凋知”的对象是社会各有关方面,无关方面可以不周知,事项本身也是比较重要
的,在全国、某一地区或某一系统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使用“通知”,是上级机关告知下级机关和人员,带有一定的指令性,周知的事项是具体的,是不可不知的,如干部任免的通知等。使用“通报”,对重要精神或者情况,重在传达,以使有关单位和群众知晓,一般不具有指令性。如 1983年3月 31日国务院办公厅所发的《关于江苏省吴江县红星玻璃钢厂擅自制作和出售国徽的通报》,这既是一件批评通报,也含有重申国家规定的周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