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的含义及其使用
|
| 作者:傅西路
来源:中华秘书网 点击:次 更新:2007-4-8 14:50:42 录入:一红 编辑:一红 |
| 【字体:小
大】【讨论】【博客】【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新《办法》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作为行政机关公文的“意见”属下行文。
(一)由来演变
“意见’作为公文文种,始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印发)。在这之前,党和行政机关公文中,就已出现以“意见”作为标题的公文,但因未立文种,常常以“指示”这一文种下发。1996年5月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意见”正式确立为一个文种,与“指示”并存。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指示”去掉,增加了“意见”这个新文种。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公文中“意见”也兼有过去的“指示” 的职能。
(二)适用范围
所有相对的上级机关都可以使用“意见”。
“意见”的适用范围较广,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公文中去掉“指示”文种,因此原来需要发指示的文件,常常要以“意见”下发。另一方面,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对于各级机关来说涵盖面也是很广的。需要使用“意见”发文的事项大体有以下几方面:(正)为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上级机关对有关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治国方略、外交事宜等重要问题发表见解;(2)针对突发事件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包括政治思想、经济运行、国家安全等问题,向下级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3)针对某项工作或局部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4)针对下级机关在开展工作进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带有指导性的意见等。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思想、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就属于第一种情况。
(三)正误点评
“意见”在行政机关公文中刚刚开始使用,尚未发现文种混淆现象。但在党的公文使用中,“指示”和“意见”倒有分工不清的事例发生,应引起鉴戒。行政机关公文所以去掉指示,增加“意见”,有防止上对下硬性发指示之意,从而营造民主协商的氛围。所以在使用“意见”时,应不忘这个初衷。
|
|
| 【字体:小
大】【讨论】【博客】【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上一篇参考: 通告与公告不要混淆 下一篇参考: 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