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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与公告不要混淆       ★★★★★
通告与公告不要混淆
作者:傅西路 来源:中华秘书网 点击:次 更新:2007-4-8 14:38:19 录入:一红 编辑: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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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规定: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属公布性公文,面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开发布。

    (一)由来演变

    “通告”始见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亦沿用此名称,但均属于《公文程式条例》规定之外的“杂体文”。新中国成立后,“通告’”才成为正式公文的文种名称。

    (二)适用范围“通告”的使用比较宽泛,不仅高级机关可以使用,一般行政机关可以使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使用。

    依据新《办法》,“通告”可分为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两种。

    法规性通告,用以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的事项。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布政策法令性的事项,如 1991年5月30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其内容中带有政策性的规定;二是向群众公布应遵守事项中的具体事务,如1992年公布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第十二届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活动的交通管制通告》,就是这样的“通告”。知照性通告,用以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周知的事项。这里讲的“应当周知的事项”范围是很广的,但若以“通告”发布,就应该是比较重要的,在全国、某一地区或某一系统内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事项。如 1982年12月 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在全国有普遍意义;1992年发布的《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大检查的通告》在吉林省有普遍意义。

    应当指出,所谓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只是对“通告”这一文种的大体划分,二者在内容上难免有所交叉,应当遵守的事项也是应当知道的,而应当知道的事项中也含有应当遵守的内容,只是在具体运用中有所侧重罢了。

    (三)正误点评

    “通告”这一文种在选用中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使用过滥,把一些本不应用“通告”发布的内容用“通告”发布了,或者本应以“通告”发布的内容却用了其他文种。如 ××市棉麻公司在 1986年 10月 31日发了一个《关于“双优”棉增加供应量的通知》,其内容是面向全市知照增加“双优”棉供应量。这个“通知”就是错用了文种,应改为“通告”。因为“通知”是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一个棉麻公司怎能向全市下“通知”呢?而“通告”正是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向全市人民告知增加“双优”棉一事应该用“通告”。

    二是与“公告”有混淆现象。本应用“公告”发布的内容使用了“通告”,或者相反。克服这一问题就需认真辨析这两个文种,二者相同之处主要是“公开”发布。其次是法定事项公告与法规性通告,在内容上有些相似。但二者的不同点也是明显的:(1)从发布的事项看,“公告”的事项更为重大。如1980910全国人大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的公告,19815月连续发布关于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的公告,都是国内外关注的大事。而通告则是发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尽管这些事项在一定的时、空领域需具有普遍意义,但并不都是重要或重大的。(2)从发文的机关看,“公告”一般由高级机关发布,而“通告”各级机关甚至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发布,如《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就是以北京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的。(3)从受文对象看,“公告”的受文对象不仅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有的“公告”甚至主要是对国外。如新华社受权发表《我国将进行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的公告,则主要是对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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