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是适用范围较广、使用频率较高的下行文。
(一)由来演变
“通知”用作公文名称较晚。自秦汉到明清乃至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期间,官府之间有事互相告知,或者上级机关告知下级机关,所使用的公文均无“通知”这一名称。1942年,国民党政府为了消除公文体制上的混乱,在此前经过5次公文调整的基础上,作了新的变动,公布了新的《公文体式条例》。在这次变革中,取消了原来的“咨” 和“任命状”,增加了“通知”和“报告”,这是我国第一次将“通知”用作公文名称。
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把“通知”正式列为行政公文名称,其适用范围是:“对于特定事项或特定机关人员,通知以必须知照之事项,用通知。”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未将“通知”列为独立的文种,而是附在“通报”之后,但在实际工作中“通知”却广泛使用,但不够规范。为此,国务院秘书厅1957年11月所发的《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和国务院办公厅1980年10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中,都把“通知”列为正式公文。此后,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2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及1987年2月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将“通知”列为主要文种,至今未变。
(二)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广泛使用“通知”。
依据新《办法》,“通知”大体上可分为批转通知、转发通知、传达通知和任免通知。以往“通知”分类很不统一,这一方面是因为《公文处理办法》不断调整、变化,另一方面也由于分类者的认识角度不同,现在应当统一到新《办法》上来。不同的“通知”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批转通知,用以批转下级机关公文。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1)领导机关认为所属部门在主管或归口管理的业务活动中所确定的若干重要的行政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可以“批转通知”下发。如 1994年8月 12日发的《××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营销、扩大工业产品销售意见的通知》。(2)一个或几个同级机关,就有关自身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解决,提出处理意见,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上级机关认为问题重要,带有普遍性,不用“批复”回应,而使用“批转通知”告知所属机关遵照执行。如 1985年9月 11日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工作改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就属于这种情况。(3)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报需要上级支持和协调的问题,以及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上报的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需要各地引起重视或执行的,也常用“批转通知”。这种“批转通知”使用较为普遍。
转发通知,用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发机关不受等级制约,只要符合有关规定,都可以使用“转发通知”。一般来说,需要转发的公文,不论是上级机关还是不相隶属机关的,都应当是对本机关、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有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的公文。本级机关应当有“见贤思齐”。“虚怀若谷”的气概,也要有慧眼识珠、求精勿滥的见识,以使所转发的公文确实有用。例如 1995年12月 15日发的《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对安徽省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行动,无疑是有指导和推动作用的。
传达通知,用以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印发规章制度。本级机关制订的规章制度,需要下级机关和人员执行时以“通知”形式印发或颁发。这种通知,过去都归在转发公文里,现在归在传达通知里。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511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2)要求下级周知或办理,例如启用印章通知、调整、撤销某个机构的通知,依据形势任务不同,对下级提出的不同要求的通知等。如《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1994年发)。(3)会议通知。这是各级机关经常使用的“通知”。如《关于召开吉林省1988年嫩江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的通知》等。
任免通知,任命和免去干部职务的通知。任免通知使用专一。军队任免事项用“命令”。地方行政机关任免事项用“通知”,如《关于任免李××等职务的通知》。既任命又免去干部职务的通知,标题中有“任免”字样,只有任命事项没有免去事项的只标“任命通知”,只有免去没有任命的称“免职通知”。
(三)正误点评
“通知”使用频率较高,滥用情况也时有所见。一是超越职权范围,给不相隶属的机关发文。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在该市的高等院校(包括中央部属和省属院校)发通知,限定某月某日到该局开会,并要带上指定的材料。这实际是越权的行为,有什么事要商洽,发个函就可以了。二是混淆公文与事务文书的界限,如有的把向公众告晓的“启事”等写成“通知”。三是不分上下左右随意发通知。“通知”属下行文,主送单位是下级机关,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需要了解的,可用“抄送”形式,对上级尤其不能下“通知”。四是有时与“通告”混淆,把有些本应当“通告”的写成通知,或者反过来。因此认真辨析“通知”与“通告”是很必要的。从受文对象看,“通知”的对象一般是机关,“通告”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从行文要求看,“通知”除需周知外,有些还需要办理或执行,“通告”则主要是要求遵守或周知。从公文的意义上看,“通告”的事项具有普遍意义,而“通知”的事项只局限于受文机关知照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