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联合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党工委、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布溪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干部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 连任。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召开职代会由联合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第七条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八条 职代会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职代会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