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1、凡各业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同时抄报统计站一份。
2、凡需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台帐或统计报表,应当签署单位名称、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并由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员签名,统计站(办公室)盖章。
二、 统计台帐制度
1、统计站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2、统计站(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做为办事处起报进度、年度统计报表和整理综合统计台帐的依据。居委会的统计报表是办事处统计的原始记录凭证,应妥善保管。
3、统计台帐必须完整无缺、核对无误,切实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帐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字填写。
4、统计台帐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挖补、销毁,发现数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调查员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三、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1、统计站(办公室)对本办事处和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的责任,统计站(办公室)站长(主任)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2、统计员或统计调查员要对统计调查、汇兑、整理全程负责,要注意综合数据与各专业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要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3、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统计站(办公室)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4、凡是办事处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站(办公室)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的统计报表不得向上级报送。
四、统计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2、及时向办事处领导和市统计局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要及时向办事处领导和市统计局请示报告。
4、充分利用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数据和专题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简明文字资料,报送办事处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5、要经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6、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报告期别,并由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或盖章。
五、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计站(办公室)统一管理本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种统计报表,凡是需要发往农村基层的统计报表,包括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统计报表,必须经统计站(办公室)审查,防止报表多乱;对于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至农村的报表均属非法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2、统计站(办公室)负责统一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信息。
3、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需要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信息。
4、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5、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6、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统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接替人员必须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报告。